單純高權行政為國家居於統治權主體地位,依據公法做成行政行為,但不運用強制、命令之手段,而採給付、服務、救濟、照顧、救助、保護等不具有拘束力、強制力之手段達成公共目的。
如 資訊提供、指導、締結行政契約、設置公營造物、建設公共設施等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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