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原則上須由國家(行政機關)針對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然依同法第2項規定:「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行政機關只要證明法人(例如公司)所屬的實際行為人(例如職員)有過失,就可以推定該法人有過失,而在法律上使其負推定過失責任,此時,舉證責任就會轉換由該法人負擔,須由其證明無過失,才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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