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行政處分之存在及內容(主文部分),對其他行政機關或法院之拘束效力。
行政處分一旦有效成立後,當然發生「構成要件效力」,但無效的行政處分由於自始不生效力,自不會發生構成要件效力。
如:公司違法,主管機關依法針對公司登記之負責人裁罰,係因公司登記之處分對其發生「構成要件效力」。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