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組織或團體。
例如 在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設市政府及市議會,直轄市分區設區公所;縣設縣政府及縣議會;鄉、鎮、縣轄市設鄉(鎮、市)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鄉之下設村;鎮、縣轄市及區之下設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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