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營利行為

行政營利行為為國家行政機關私法方式參與經濟活動,從中營利並增加國庫收入,由於係以追求最大利潤為目的,故應遵守司法相關法令規定。

型態

  1. 由國家或行政主體由行政機關從事營利行為:如國有財產局進行國有土地標售。 監理所—標售或出售車牌的行為。
  2. 設立公司從事營利行為: 糖業、鋼鐵、石油、造船、鹽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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