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vatrechtsförmige Leistungsverwaltung)
行政私法行為全稱為「私法方式之給付行政」,係國家以私法方式(執行手段)直接達成行政任務之行為,而在從事行政私法行為,並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以促進人民福利為目的,通常為憲法上之任務由私法方式達成。
如 自來水供應、公車服務、助學貸款。
在手段上可區分為:
釋字第530號解釋指出:國家為達成行政上之任務,得選擇以公法上行為或私法上行為作為實施之手段。其因各該行為所生爭執之審理,屬於公法性質者歸行政法院,私法性質者歸普通法院。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