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相對人依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須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且書面須載明不依限履行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在上述條件下,相對人逾期仍不履行。則可針對「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執行」進行強制執行,又可根據實施強制力方式分為: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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