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須遵守法律優位原則,亦應避免違背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規範。一旦裁量違反上述規範,即是「裁量瑕疵」。
行政機關被賦予裁量之權限,但卻未行使裁量權作成裁量決定,或是未確實裁量、未確實作出最合乎個案情形之裁量,皆為裁量怠惰。
行政機關之裁量雖尚在法律允許之範圍內,但有明顯輕重失衡、違反比例之情形,此即裁量濫用。
行政機關之裁量逾越了法律所允許之範圍,已成為違法之裁量,此為裁量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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