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個訴訟事件的情節有輕有重,對於情節較單純、或本質上適宜迅速終結的訴訟事件,行政訴訟法規定有該類事件要踐行的訴訟程序,就是簡易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1~6款:
原則上,適用簡易程序之案件為訴訟標的為40萬以下之案件;另外法院得依個案需要而增減至20萬元~60萬元;即訴訟標的在20萬到60之間亦得由法院依個案判斷是否適用簡易程序(行訴第229條第2項)。因訴之追加、變更,或提起反訴導致訴訟標的超過40萬元者應移送該管高等法院(行訴第230條)。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簡易庭(行訴第229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