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當事人訴訟程序中提出的書狀證據,連同開庭筆錄裁判書及其他關於訴訟事件的文書等等,會由書記官編為卷宗,當事人如須閱覽卷宗內的訴訟資料,可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閱卷,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閱卷如有影印或掃描卷宗資料就必須付費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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