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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利罪

為刑法之罪名,「重利罪」即一般所謂的「高利貸」,但是並不是只要約定利息比銀行高就符合重利罪構成要件。重利罪要成立不光只是因為高利息,也包含高額的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以及其他借貸費用。

構成要件

  1.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的處境
    • 急迫:借錢者急需資金,像是家人生重病急需金錢援助
    • 輕率:借錢者未經過慎重思考而輕易借錢
    • 無經驗:借錢者自己本身沒有借貸經驗,因此借錢知識不足,導致判斷力受限
    • 難以求助:借錢者找不到可以借錢的對象,只能尋求高利息借貸
  2. 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

重利罪

  • 刑法第344條:
    1.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加重重利罪

  • 刑法第344條之1:
    1.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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