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押禁見
收押,扣留拘禁;禁見顧名思義是禁止接見。「收押禁見」係指被告遭羈押,除了辯護人外,不得會見其他人(如:家人),法院裁定收押禁見主要是考慮到被告可能會利用探視期間與外人串謀或請親友消滅證物,因此禁止親友接見和互通書信。此時,須委託辯護人才能前往接見了解案情,但最近親屬可出具身分證明文件到看守所寄菜、寄錢和衣物。
羈押是為了確保案件的調查以及後續的程序順利進行,被羈押不等於坐牢(服刑)。收押禁見之收容人(含被告及受刑人)須依法院通知解除其禁止接見與通信後,才可以接見與通信。
收押禁見期間,禁見收容人除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旁系血親、二親等姻親得以至本所接見寄物窗口送入菜餚、物品外,其他不明人士禁止送入菜餚、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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