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權 (Verfahrensgrundrecht) 又稱「程序基本權」,即每個基本權利皆內含著程序之內容,而有程序保障之需求與功能,此乃從憲法保障個別基本權利之客觀功能面向中推導出,進而課予公權力應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之義務。 建構程序基本權概念,除可去除程序功能只是實體基本權利之附隨地位之迷思外,亦可補完訴訟權保障之不足。 相關條目 第三人撤銷訴訟 基本權 憲法, 權利類型,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