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程序
性質
本質上屬非訟程序:其非在實際確定當事人間權利義務之歸屬存否之訴訟程序,應屬非訟程序。之所以規定於訴訟法中,係著眼於其與本案訴訟程序之關連性,亦屬「非訟事件之訴訟化」。
特性
暫定性:即關於保全程序所作之裁定,與本案判決相較,其效力僅具有暫定之性質,不具有終局確定性。
附隨性:即當事人先聲請保全程序以保全本案權利者,將來或同時仍須再提起本案訴訟,以終局確定權利義務關係。保全程序係為保全本案訴訟程序上之請求權而存在,並不具有獨立之程序意義。
迅速性:關於保全程序審理及裁判上,並不須就當事人間實體權利義務關係及攻擊防禦方法為充分之審理,即可迅速作成裁定並予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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