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之債 種類之債特定後,則給付內容可茲特定,方產生給付不能之概念。其特定方法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指債務之履行,已完成一切應為之行為。 類型 可分為: 送付之債 往取之債 赴償之債 相關條目 清償 代位清償-第三人清償 一部清償-代物清償-新債清償 清償地 送付之債-往取之債-赴償之債 收據 民法, 民法債編, 清償, 清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