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要式性 為確保遺囑的存在及真實性, 遺囑的作成必須依照一定的方式,才發生效力,稱為遺囑要式性。要式是指「要式行為」。 例如遺囑人要做成公證遺囑,必須 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 在公證人前,用嘴巴說出遺囑意旨; 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 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如果違反這些方式,則所作成的公證遺囑不生效力。 相關條目 遺囑 遺囑執行人 民法, 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