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各種訴訟案件,是以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為審判活動重點的訴訟審級。法院對被告行使審判權時,可以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的審判謂之事實審(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事實審之相對應者為法律審(最高法院),法律審只能以下級審(高等法院)認定之事實為基礎,審理該案適用法律有無錯誤。
簡易、通常訴訟程序的行政訴訟事件第一審,分別歸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這種情形,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及高等行政法院就都是事實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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