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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強盜罪

強盜是使用暴力或脅迫等方法,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犯罪行為。依法律規定,必須要是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使用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其他方法,至使他人不能抗拒,而取走他人的財物或使之交付者,才會構成強盜罪。

例如 行為人將被害人打倒在地而待其無法抵抗後,搜刮被害人身上的金錢離去;或行為人用手槍抵住被害人頭部,喝令交出金錢,都有可能構成強盜罪(第二種情形因為行為人使用兇器,成立的是加重處罰的攜帶兇器強盜罪)。

法源

刑法之罪名,規定於刑法第328條:

刑法 第328條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2.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4. 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罰之。
  5.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結合犯

強盜殺人罪為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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