擄人勒贖罪

為刑法的罪名,規定在刑法第347條第1項,特色是結合恐嚇取財罪妨害行動自由罪2個罪名。

行為人為了獲取不法利益,基於要脅被害人而取得其財產利益的意思,將被害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就會構成這個罪名。

刑法 第347條
  1. 意圖勒贖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3.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4.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5. 犯第1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