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係指裁判確定,同一行為人基於不同犯意而犯數罪,而數罪具有共同裁判可能性,為求刑事執行經濟而併合量定執行刑,即根據刑法第51條定之。

刑法第50條
  1.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2.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3.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4.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2.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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