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誡為拘役或罰金刑的替代措施,訓誡為告誡過去所犯之罪,訓導其將來不再犯。
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法官對易以訓誡有充分裁量權,執行則由檢察官為之,檢察官有方式的決定權。
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與受宣告之刑執行完相同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