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

扣押係指為保全證據或得沒收之物,自該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而對其暫時占有之強制處分,於偵查中由檢察官決定,審判中由法官決定,屬二分模式。

依刑事訴訟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刑訴133條第4項)

扣押之客體

  1.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刑訴133條第1項)
  2. 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第三人之財產(刑訴133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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