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式審判程序

被告所犯除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等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也就是簡化證據調查程序證人不必經交互詰問程序),以達訴訟經濟原則,及使訴訟儘速終結,讓被告免於訟累,此即所謂簡式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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