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如逃亡或故意隱匿(刑訴第84條)不到庭應訊,此時法院或檢察署即可發出通緝令,通知其他機關拘提或逮捕、解送到指定處所,以強制手段拘捕被告到庭。並非所有案件之程序均需要經過通緝程序,僅因為被告有逃亡或藏匿行為,導致影響追訴程序時,方足為之。
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刑訴第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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