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nciple of Equality of Arms)
「武器平等原則」乃一憲法與程序法原則。代表國家公權力的司法警察與檢察官,對於刑事訴訟程序與相關規定均非常熟稔,尤其檢察官更是法律專業人士。因此接受偵訊的嫌疑人一方,也應該同樣具有法律專業背景之人協助,以完整主張自己應有的權益,否則在整個程序中,將明顯出現一方武器精良,一方手無寸鐵不平等情形。
武器平等原則意謂當事人於法院或法官前之平等地位,任一當事人不論其為原告或被告,亦不論是否具有不同之身分、階級、地位,於法律前均一律平等;
強調當事人於法院前之實質性程序地位之平等性(等值性),其不僅強調於立法制度上當事人應獲有同等訴訟程序上之地位,且強調程序上之機會平等性,並認為法院除不得恣意對任一方為有利或不利之偏私訴訟指揮外,並應注意在程序法上法則之解釋適用、調整當事人事實上之不平等性。此一原則對於民事訴訟程序中相關制度之立法論或解釋論具有重要之指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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