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間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若法律無特別規定,不動產買賣、贈與等契約之當事人只要口頭應允,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依法無須另行簽訂書面,亦無須公證。
惟民法第166-1條規定,為要求不動產移轉時之要式性:
該法條尚未經行政院訂立施行日期(當時修法時指明: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為民法中唯一已公布但未施行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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