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物權化

係指使原僅具相對性債權,亦被賦予具有對任何第三人均有效的絕對性,而有對抗第三人之效力,係債權相對性之例外。債權一般而言,係在特定人與特定人之間具有拘束力,就是所謂債之關係的相對性,即其效力不得對抗第三人。債權物權化的法律效果不一而足,原則上係屬立法者的形成空間。

最典型之債權物權化為民法第425條第1項之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此為租賃權物權化,是物權優先於債權的例外,賦予租賃權以對抗第三人之效力;承租人之承租權優先於受讓人之租賃物所有權

目前債權物權化之立法,較重要者有「預告登記之債權物權化」、「租賃契約物權化」及「分管契約物權化」。

要件

債權可以物權化的關鍵在於「公示性」,即透過債權的「公示基礎」使第三人可以認識該債權存在,進而發生物權效力以拘束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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