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賦予某個權利可以對抗任何人的絕對效力,原則上就必須將其變動、歸屬或其內容公開揭示,讓任何人都可以查詢得知,才能使其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原則。
例如 以法律行為進行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必須到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才發生移轉的效力;以法律行為進行動產所有權移轉,必須交付占有,否則不發生移轉效力,都是採取物權公示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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