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又稱
權利
之絕對發生,係因獨立之事實而取得之權利,並非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 如以下之民法相關規定:
先占無主物
而取得無主物之
所有權
(民法第802條)
發現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埋藏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08條)
拾得
遺失物
而取得遺失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07、810條)
因加工而取得添加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11條)
因
善意受讓
占有
動產,而取得
動產
之所有權(民法第801條)
因
取得時效
而取得他人之物之所有權(民法第768~770條)
因
除斥期間
屆滿,典權人即取得典物之所有權(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2年,不以原典價
回贖
) (民法第923條)
自建取得所有權
針對
犯罪行為
的沒入
照價收買
相關條目
權利取得
原始取得
繼受取得
移轉繼受取得
創設繼受取得
權利變更
主體變更
客體變更
權利消滅
絕對消滅
相對消滅
民法
,
權利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