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他人的法律行為 (包括無償、有償行為)或因行政處分而受有利益的人,稱為受益人。
相當多的法規均有所謂受益人的規定,如《保險法》第5條、《信託法》第1條、訴願法第80條第1項、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19條、行政訴訟法第15-2條、民法第244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81條等。
《保險法》上的受益人,是「經要保人指定」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享有賠償(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倘保險契約約定有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該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即享有請求給付保險金之權利,而不論該受益人是否為法定繼承人。至該受益人之約定,不以具體指名為必要,凡於訂約時得特定者,均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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