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行為

指得是社會上人與人間相互體諒的行為。 此種行為並不具有法律上效力,即不會發生契約關係。但好意施惠行為仍然有可能促成其他的行為,例如侵權行為

甲邀請乙吃飯或載乙一程,乙並不具有法律上對甲的請求權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48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當事人間之約定欠缺法律行為上之效果意思,而係基於人際交往之情誼或本於善意為基礎者,因當事人間欠缺意思表示存在,而無意思表示之合致,即不得認為成立契約,雙方間應僅為無契約上拘束力之「好意施惠」關係。判斷其區別之基準,除分別其為有償無償行為之不同外,並應斟酌交易習慣及當事人利益,基於誠信原則,從施惠人之觀點予以綜合考量後認定之。故非屬契約之「好意施惠」行為,於當事人一方未履行該行為時,受利益之一方並無履行請求權,亦不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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