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全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執行法院限制債務人對於執行標的物的處分權的一種執行行為。
行政機關已經查封,即財產已經無法進行移轉,查封的目的是要避免財產脫產,既然已經被查封,就不再進行二次查封。
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行政執行處已查封之財產,其他機關不得再行查封。
同一土地經辦理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再囑託為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時,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並復知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已辦理登記之日期及案號。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