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能力

(Rechtsfähigkeit/capacité)

指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凡是人,都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而且不能拋棄。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從出生就具備,直到死亡為止;胎兒如果將來不是死產,同樣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法人也有權利能力,但會受到法令的限制,而且專屬於自然人的權利義務(例如 婚姻同居扶養繼承等),法人不能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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