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權

(Rücktrittsrecht)

契約因某種障礙事由(如他方債務不履行)存在,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契約溯及歸於消滅之形成權,當事人並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民法第259條)。

例如 催告後定期履行仍不履行(民法第254條)、絕對定期行為不按時其給付(民法第255條)、可歸責於債務人導致給付不能(民法第256條)等。

與撤銷權的不同:撤銷權係法律關係存在瑕疵,解除權與撤銷權的兩者差異為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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