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之無效

法院所為的判決,雖然在法律上及形式上確實存在,但具有重大瑕疵,而不發生判決的效力(包含:既判力執行力形成力等)。此種判決因為有終結審級的效果,且法院不得在宣示判決後自行撤銷,因此通常必須藉由上訴再審等方式除去之。

例如 對於無審判權的外國人所為的判決、對於無訴訟繫屬事件所為的判決、對於根本不存在的虛構當事人所為的判決、或是對於已不存在的婚姻所為的離婚判決等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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