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送達係不能依直接或補充送達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做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之門口,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而當事人縱未前往領取,仍會於10日後發生送達效力。
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2個月
如果你是想知道行政程序法上的寄存送達,請參見寄存送達(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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