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告知

也稱「告知訴訟」,係指訴訟當事人的一造,在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促使第三人參加訴訟(民事訴訟法第65條)。

訴訟告知的目的,旨在使第三人知道有訴訟繫屬的事實而有訴訟參加的機會,以利該第三人保護自己的利益。但是否告知第三人是告知人的權利,並非義務,縱使不告知,也不負法律上任何責任(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754號判例參照)。

態樣

訴訟告知的態樣可分為:

  1. 當事人所為之告知訴訟
  2. 法院依職權所為之告知訴訟

程序上,告知訴訟,應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第三人。該書狀,並應送達於他造。(第66條)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