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於起訴前或後,因訴訟當事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使他造(包含但不限於:舉證人)之證據蒐集、提出受妨礙而陷於困難或不能。
此際,基於訴訟上誠信原則、當事人間公平之維護、武器平等原則,為抑制一造當事人妨礙對造之證據蒐集及提出,並於證明妨礙已經發生時,回復兩造當事人在訴訟上證明負擔之實質平等,受訴法院於事實認定層面,得就受妨礙之他造當事人之事實或證據主張,裁量作成對其有利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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