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

依法院組織法第23條第3項、第39條第3項、第53條第3項、第69條規定,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及各級檢查機關設置法警,為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

職務

  1. 執行傳票拘票搜索票、提票、釋票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
  2. 奉命出外調查刑事案件及通緝犯之查緝
  3. 送達刑事訴訟文書
  4. 協助民事案件之執行
  5. 關於警衛法庭、值庭及安全之防護
  6. 查對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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