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
依法院組織法第23條第3項、第39條第3項、第53條第3項、第69條規定,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及各級檢查機關設置法警,為辦理值庭、執行、警衛、
解送
人犯及有關
司法警察
事務。
職務
執行
傳票
、
拘票
、
搜索票
、提票、釋票及
具保
、
責付
手續之辦理
奉命出外調查刑事案件及
通緝犯
之查緝
送達刑事訴訟
文書
協助民事案件之
執行
關於警衛法庭、值庭及安全之防護
查對
鋪保
相關條目
司法警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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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
庭務員
錄事
法院組織法
,
刑事訴訟法
,
司法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