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體直接發生事實上效果之行為,其與行政處分係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或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不同。
例如 行政機關內部單位意見交流及實施教育訓練、行政機關以現金發放經核定之生活費於某低收入戶、警察機關勸導集會遊行之民眾解散、直轄市政府於媒體上公告有食安疑慮之商品資訊等。
民法上的事實行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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