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行為

行政主體直接發生事實上效果之行為,其與行政處分係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或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不同。

例如 行政機關內部單位意見交流及實施教育訓練、行政機關以現金發放經核定之生活費於某低收入戶警察機關勸導集會遊行之民眾解散、直轄市政府於媒體上公告有食安疑慮之商品資訊等。

類型

  1. 知之表示:提供特定資訊,主要是觀念或不具法效意思意見之傳達
    1. 觀念通知:氣象局的氣象報告、政令宣導
    2. 行政指導:行政機關給予建議、勸告之不具法律上強制效力行為
  2. 執行行為:某些執行行為之執行措施僅為改變事實之狀態,未發生法律上之效力
    例如 違建之拆除
  3. 事實作業:其他行政事實行為
    例如 疫苗施打、垃圾收運或清掃街道

民法上的事實行為(民法)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