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 publica/öffenliche Sache/dépendance du domaine public)
公物在法律上的定義並不一致,行政法上,基本上學說採最廣義的公物,即國有財產法第4條規定的「公用財產」與「非共用財產」,公物並不以國家具有所有權為限,私人所有而由國家支配管理者也屬公物,如 既成道路(公用地役關係)、騎樓(非公用地役關係)。
一般而言,公物須具備以下要件:
公物係提供公眾使用,所以也有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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