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

指約定勞僱關係而具有從屬性契約

類型

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釋字第 740 號

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保險招攬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所稱勞動契約,應視勞務債務人(保險業務員)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例如按所招攬之保險收受之保險費為基礎計算其報酬)以為斷,不得逕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為認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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