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為未申請建築許可執照(建照)即動工興建之建築物。
法律實務上承認違章建築能夠成為買賣的標的,但是違章建築因無法為第一次的保存登記,所以也無法為民法第758條的移轉登記,所以移轉後買受人(買方)權利並非所有權,僅為事實上處分權及使用權,而所有權仍由原始起造人取得所有權,而買受人對在買了違章建築後須承受被拆除違建部分或被處以罰鍰之風險,但能於訂立買賣契約時約定被拆除或處罰鍰時,由出賣人補貼一定損失。
違章建築雖非依法定程序完成之不動產,但仍有財產價值,仍得查封拍賣,但由於未為保存登記,故查封登記必須由地政機關測量占用位置、面積,可再區分為全部違建或部分違建(增建)。
違建也是具有交易價值的,所以法院也可以照樣查封、拍賣,而違建情形,也會記載於拍賣公告,想買的人事先就可以知道這個建物是否為違建,自行決定要不要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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