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訴後,針對訴訟當事人、訴訟標的或訴之聲明提出新的主張,並與原有的主張合併。
例如:原告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訴訟進行中再主張被告機關應合併給付損害賠償,追加訴之聲明,請求法院判命被告機關應給付新臺幣5萬元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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