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繫屬效力
係指
繫屬
後,
法院
對於案件即有作成決定之
義務
(即
判決
與
裁定
)。自起訴書送達法院起算,直到判決確定、
和解
,或撤回為止。
內涵
管轄恆定(行政訴訟法第17條)
當事人恆定
(行政訴訟法第110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
訴訟繫屬中,為
訴訟標的
之
法律關係
雖移轉於
第三人
,於訴訟無影響(行政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
當事人恆定之例外—
承當訴訟
:第三人如經
兩造
同意,得代
當事人
承當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但書)
前項情形,僅
他造
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
行政法院
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10條第2項)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行政訴訟法第110條第3項)
行政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
書面
將訴訟繫屬情形通知第三人 (行政訴訟法第110條第4項)
法定訴訟擔當之例外(行政訴訟法第214條第1項)
原則上禁止訴訟內容之變更 (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
相關條目
起訴效力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