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訴訟當事人可以單獨有效進行訴訟的能力。乃當事人能自為訴訟行為,或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之能力,與民法之行為能力相當。
有無訴訟能力在民事訴訟原則上是以有無行為能力為判斷基礎,在刑事訴訟則是以是否具備意思能力來判斷。
凡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之人,即能辨識利害得失之人,既能辨識利害得失,乃能知訴訟之結果,而行使其權利之伸張及防禦方法。以法律行為處分其私權,與以訴訟行為防禦其私權,兩者結果無異,其實行之能力即應相同。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