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所掌管的公文書,應本於事實為正確登載,如果明知不實而仍為登載,並損害公眾或他人之權益,就可能構成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本罪是有制作權人,但制作內容虛偽的公文書。 又所謂「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是指行為人明知其登載內容失真而仍予登載,不問失真內容是全部或一部,也不問是虛增或故減。 刑法 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條目 純正身分犯(純正特別犯) 刑法, 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