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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義務之遺棄罪

遺棄無自救力的人且有生命危險的情況,會成立無義務的遺棄罪。 因對於沒有自救力的人不負義務,所以只處罰積極遺棄行為,不包括消極的不作為。

「無義務」係指,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無依法令(例:民法父母對子女有保護之義務)或契約(例:養老院之人員對於照顧之老人有保護之義務…)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責任。

例如 在海邊,見有人溺水而不救,除非與自己具有扶助、養育或保護關係,否則單純不做任何事,不會犯遺棄罪;餐廳老闆甲看見乞丐乙因飢餓而昏倒於餐廳門口,因有礙觀瞻,於是拿了大紙箱將乙覆蓋住,使乙不易被人發現,則屬積極遺棄行為,構成遺棄罪。

刑法 第293條
  1.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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