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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

相較於公然侮辱,誹謗指的是以具體內容的言論(可能為真或假)對他人做惡意的攻訐批評。

例如 甲四處跟別人說乙偷了丙1000元。

要件

  • 指謫或傳述具體的事實:要有揭發某種事實,或是就已揭發的事實反覆述說。其中指謫或者是傳述的描述內容,必須是「具體的」,即所敘述的內容是有真假的。
  • 行為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也就是其事實內容足以貶低他人社會地位或人格
  • 散布於眾的意圖:將毀損他人名譽的事實散播出去,想讓大家都知道。

例外情形

若能證明為真實涉及公共利益者,不罰。須同時符合兩要件,若即便能證明所傳述內容為真,但牽涉個人私德,依然構成誹謗罪。

刑法第 310 條
  1.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2.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3.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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