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減其刑 酌減其刑,是指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 當法官根據刑法第57條、第58條及其他減輕刑度的特別規定審酌後,認為縱使判處被告最輕的刑度,仍然過重,而且被告的犯罪情狀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應該給予憫恕,此時法官得依刑法第59條再減輕刑度。 刑法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相關條目 減輕其刑 加重其刑 刑法, 刑事訴訟法, 刑罰